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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1.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2.清算组的成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3.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1)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2)刻制清算组图章(3)在银行开立帐号4.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5.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1)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2)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3)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4)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5)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1)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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