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展河道采砂水行政执法的探讨

投稿人:不点… 发布时间:2007/10/13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3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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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河道采砂水行政执法的探讨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不断活跃,砂石需求量不断增大。位于湘粤赣三省交界的湘南山区县汝城,随着通乡通村公路、国道106线公路改造工程以及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的开工或即将开工建设,境内的建筑用砂需求量越来越大,由此带动了河砂采挖业的迅猛发展,河道采砂便逐渐成为当地群众迅速发家致富的“捷径”。河砂是保持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必不可少的铺盖层和保护层,特别是近堤采砂,易引发渗水管涌险情,严重时,可引起堤防坍塌、决口,严重危及两岸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开采河道砂石,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关系到河流水域的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河砂作为河床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重要的矿产资源,具有河床构成因素和国家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加上采砂船只的因素,这就决定了河道采砂管理法规和管理体制的交叉性。

目前,在河道采砂管理上行使管理职权的有水利、国土、交通、安监等部门,存在各部门分散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各发各的证照,关系难协调,管理比较混乱。水利、国土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确定的采砂范围、期限等内容不尽相同,有的甚至相互矛盾。对河道采砂进行收费的部门就更多,将管理等同于发证收费,而疏于对河道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赋予水行政主管机关河道采砂管理职能。而水法规定“国家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但目前国务院《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尚未出台。而“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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