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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为全面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范围
㈠餐饮业:客位数在100位以下的饮食店,客位数在50位以下的集体食堂。
㈡食品生产企业:散装食品生产企业、前店后厂的小型食品生产企业。
㈢食品经营单位:食品批发部、食品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或仓贮食品货值在50万元以下的食品零售商店。
二、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信誉度评级办法
㈠审评:食品卫生监督员结合日常工作,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和有关评分标准,对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㈡食品卫生信誉度审核:卫生监督机构审核食品卫生监督员的评分结果和有关资料,确定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信誉度级别和相应的监督检查频率,食品卫生信誉度分为四级:
一级单位:卫生许可量化评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均在85分以上为食品卫生低风险单位,进行简化监督。
二级单位:卫生许可量化评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其中一项85分以上,另一项60-84分,为食品卫生中风险单位,进行常规监督。
三级单位:卫生许可量化评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两项均在60-84分之间,为食品卫生高风险单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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