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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换届选举工作中基层人大直接选举问题的思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而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从本质上讲,选举是民主的第一环节。当前选举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长期性、普遍性弊端,正是源于制度的缺陷。我们期待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基层人大直接选举制度也随之逐步完善,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制度缺陷现行选举法存有不少“硬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选区划分的随意性问题选区划分是选举的一个重大环节,划分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实现。由于选举法对选区划分的规定过于笼统,仅用两个条款简洁表述,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选区划分的随意性相当之大,有一些地方纯粹把保证领导人当选作为划分选区的依据。选举法规定“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对把握这个“大体”,各地做法颇有不同,有的甚至借此大打“擦边球”,为确保实现组织意图,选区划分大小不一,一个选区的人口数是另一个选区的数倍至数十倍。这种悬殊比例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城镇与农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但因其比较隐蔽而未能引起广泛重视。如果选区之间的人口数差别过大,势必造成每张选票价值的实际不平等,影响选民的投票效力。 二、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问题 选民登记是直接选举中确定选民资格的法定程序,但现行选举法对选民登记程序的规定十分笼统,不能为实际操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选民登记特别是流动人口的登记因为缺失具体规范的标准而变得越来越困难。因外出经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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