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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既是对工会存在本义的归位,又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运动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工作的惯性,工会履行基本职责仍然存在着来自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和干部素质等多方面的障碍。工会维权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处在一种弱势的地位,不能有效地行驶国家法律对其所赋予的权利,也难肩负起职工对其寄予的期望,更给劳资关系的不稳定埋下了隐患。 一、造成维权弱势的原因 1、从法律角度看,工会缺乏反制侵权方的法律手段。工会的维权依赖于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间接干预,自身没有与用人单位进行有效协调的办法。工会的维权无怪乎维护职工的劳动权、报酬权、休息权等,但《工会法》中有关此类问题的规定基本上都是“有权参与”、“有权要求”或“有权提请”之类的表述,从表述上不难看出,工会维权只有交涉权、建议权、调解权,而没有决定权。用一些专家的话说,工会没有维权的处罚权,也无法利用工会的集体行动权,造成工会维权的弱势性。 2、从体制上看,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制约着维权作用的发挥。(1)在公有制企业,工会被习惯地列为“三类”部门,有的甚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被撤消或合并到政工部门,这样的企业地位势必注定工会想“作为”又无法“作为”的结局。另外,工会的经费由行政拨付,使得工会在有些问题的处理方面存在着“腰杆不硬”、“看脸色行事”等现象。(2)在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明晰,劳资利益对立,工会主席或工会干部作为企业的雇员,受制于企业,代表职工就有关权益与企业主及其管理者进行谈判、交涉时,不可避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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