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法部门涉法上访工作的若干规定

投稿人:一心… 发布时间:2006/9/8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3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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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政法部门涉法上访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涉法上访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全力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促进政法部门实现“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分组负责和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涉法上访的界定

1、涉法上访是指在已经或应被政法部门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政法部门的作为与不作为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或同级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诉求”活动。

(二)关于涉法上访案件的管辖权

 2、对于涉及部门单一的涉法上访案件原则上由发生上访人所反映问题的部门负责处理。

 3、对于涉及部门或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处理。

4、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以及市委政法委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或指定部门处理的涉法上访案件可由市委政法委直接处理或指定部门处理。

(三)关于涉法上访案件的层级管理

5、政法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全部涉法上访案件负总责,承担全部责任,有责任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处理好涉法上访问题,实现息访。

6、政法各部门分管领导在分管范围内对涉访上访案件实行全程包案负责,包案件调查、包案件处理、包息访,有责任监督、指导原办案单位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或指定相应单位负责处理,并实现息访。

7、政法各部门的信访机构负责本部门涉法上访案件的受理和协调处理,承办案单位或指定管辖单位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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