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举报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危害资金安全行为,遏制案件发生,保障资金安全,结合我市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从业人员对危害储汇资金安全行为均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有关县、市邮政局任何一级稽查部门举报危害储汇资金安全行为。
第三条邮政储汇系统各级稽查部门及稽查人员负有受理举报的责任。
第四条稽查部门及其人员对举报的内容以及举报人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外泄,确保举报人的权益和安全。
第二章举报范围
第五条下列行为均属举报之列:
一、储汇从业人员有赌博、盗窃、吸毒、嫖娼、养情妇等劣迹和从事本企业以外经营活动的。
二、空存实取的;侵吞或盗取储户存款或用户汇款的;贪污、侵占、挪用储汇资金的;白条抵库的。
三、缴协款规避监督审核的;空缴款空协款的。
四、收汇、收储、协款和收缴款不报帐或迟报帐、少报帐的;未发生汇票兑付或储蓄取款先报帐的;发生兑付、取款多报帐的。
五、涂改或删改、伪造凭证的。
六、从事帐外经营活动的。
七、密谋盗抢、诈骗储汇资金的。
八、伪造或者擅自修改客户资料的;盗取用户密码的。
九、储蓄、汇兑资金、空白存折(单)、空白汇票、储蓄卡等帐实不符,故意隐瞒事实的;偷盗、套取空白重要凭证的。
十、擅自修改计算机程序和业务数据的。
十一、篡改会计数据,不按规定调帐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超定额留存现金的;持有大额款项不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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