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

投稿人:1978… 发布时间:2006/2/21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31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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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对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处以罪行相当的刑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合法地做出裁判。关于是否应当赋予法官以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自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始终在研讨,支持者、反对者,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判每起案件时不可能都找出相对应的法条和明确的量刑,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笼统、弹性,甚至相对稳定、滞后,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因素;在变化多端、纷繁复杂的现实中,立法者永远不可能将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事件都立著于法律,包罗一切,正所谓“法律游离于现实,而现实远比法律丰富”的道理,这也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然因素。我国刑法分则中每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空间都比较大,给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依据,导致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相差较大不同判决的情形比比皆是,这是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实体现。  纵观我国的刑事法律,法官是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而且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相当广泛的。其特点有:  一、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权,把逮捕权赋予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两家有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自侦部门决定逮捕的案件,也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两部门之间有内部制约关系,上述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都可以做到依法不批捕。但法院对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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