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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特别是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而刑事审判中的量刑又是人民群众迫切希望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地方这就更需要检察机关以此为切人口扎扎实实地进行审判监督。定罪、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个基本环节。长期以来,检察官只是在起诉文书和公诉意见中就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的处罚条款和量刑情节作出决定和发表意见,不就具体量刑提出意见。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辩论也主要集中在是否有罪以及此罪彼罪上,对于量刑,往往没有展开有效的辩论。刑事案件的量刑一直被视为人民法院的专项权力,排斥在整个庭审活动以外。量刑的尺度,完全由法官来掌握,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书上。现行的很多判决,把“从轻”、“从重”视为一种形式,一笔带过,使被判决的对象不知其所以然。因此难以使案犯认罪服判,刑事上诉案件有增无减,一方面增加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审判效率,另一方面不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关人士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开、公正。事实上,定罪与量刑同样重要,不应该有任何偏颇。量刑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由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被告人等各诉讼主体共同参与,是世界各国普遍行的一项诉讼原则。随着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深人和人民群众对审判监督、司法公正的迫切呼唤,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检察机关应当就刑事案件的量刑提出具体的建议性意见,行使量刑建议权,使量刑由“暗”转“明”,由“神秘”转为“公开”,使刑事审判不仅做到定罪公开,也要做到量刑公开,促使各诉讼主体对法律的理解,罪犯对判决的尊重和服人。从而有效地减少上诉,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支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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