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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公示公信是物权流转前提,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物权与债权的对立冲突,善意取得则基于秩序优先的法律理念冲击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则,而倾向于对整体利益的保护。本文从占有与公示公信入手分析了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并就动产作委托物与脱离物区分进一步明确限定其适用范围,引入时效制度、有偿回复制度以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从法律制度设计上平衡各方利益。本文借鉴了各国善意取得制度及法律价值的取向,立足于我国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善意取得立法化,理论探讨上也不是十分完善的现状,为构建我国善意取得理论体系,在将来的物权法中建立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理论准备。关键词:善意取得、占有、公示公信、无权处分、信赖利益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的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中的时效制度而发展起来的。[1]日尔曼法采纳“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财产移转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2]罗马法与日耳曼法有所不同,罗马法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奉行“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力让与他人”的原则,侧重于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权人也可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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