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投稿人:1978… 发布时间:2006/2/21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4722字

内容预览:


《行政诉讼法》继《民事诉讼法》之后也确立了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但该规定未能给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只是确立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两个内在因素,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充当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显得内容单一、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有部分条款涉及了第三人问题,但相对于具体的司法实践过于狭窄,也未尽完善。上述规定给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和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带来了诸多不便,甚至造成实践上和理论上的诸多混乱。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对其不能充分理解并准确把握,难免会发生遗漏第三人,错列第三人、混淆第三人等程序性错误,导致错审误判。随着《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实践的进一步深入,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将越来越复杂,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科学设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判断标准,对于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完善和司法实践,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和见解。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虽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对第三人的概念大致都认同以下看法是,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


本文共4722字,仅供站内会员学习参考(会员可免费打开排版规范的全部文档)
初到新人请【点此注册】加入会员
刚已注册请【刷新页面】打开全文
会员老友请【登录网站】查阅文章
文秘热线--资深的文秘专业网,海量的写作范文库![了解我站]

   
 网站编辑推荐您:
使用本站范文+AI写作,完美解决写作难题。✒️免费开始AI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