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官理性思维

投稿人:1978… 发布时间:2006/2/21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41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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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各种冲突与纷争中,人类创造了多种解决纠纷的机制与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神明裁判、决斗、贤人裁判等方式逐渐被现代社会所抛弃。依法裁判强调司法判决的理由说明与程序的正当性,使得解决纠纷的机制摆脱了主观臆断和偶然随意的弊端,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趋向公正、文明与科学。这就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在判决时,对理由的说明和正当性的证明要经过理性的思维过程,才能使案件的处理达到理想的效果,特别是当代法治社会强调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强调要说明强制决定的理由,法官的理性思维显得尤为重要。正如法学家季卫东所说的:“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重要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具体实事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首先,法官对法律推理的运用,最集中的反映了法官对案件的理性思维过程。我们说,推理是人们进行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判断得出另一个未知的结论性判断。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就是法律推理(lcgalreasoning)它反映的是一种运用一般逻辑形式对法律命题进行推理的过程。在我国诉讼程序法中,对法官的一个基本要求是“以实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实事”和“法律”就是法律推理的两个已知的前提判断,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推论出结果,即判决或裁定。推理,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其一,推理是从已知到未知、从前提到结论的逻辑(理论)思维过程;其二,推理是利用各种理由加以辩论的过程;其三,推理的目的在于论证、劝服以及影响他人。因而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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