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活动的检察监督

投稿人:1978… 发布时间:2006/2/21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61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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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在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接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减刑、假释是我国有关刑法具体运用的两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政策精神。减刑、假释如果运用得当不仅能够促进罪犯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有效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而且对于强化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有重要意义。相反,如果减刑、假释运用不合理不仅不利于罪犯认罪服法,而且还会增加犯罪分子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直接影响到社会治安秩序。所以,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职责。对减刑假释的实施行使有效的监督,对于提高监所检察的监督质量和水平,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执法,鼓励服刑犯人加速改造,实现刑罚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检察监督的效力受到一定的影响,现就如何加强减刑假释检察监督谈一些我个人粗浅的看法。[文秘热线网文章-http://www.wenmi.org找范文,到文秘热线网]

一、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检察机关虽然对刑罚执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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