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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煤炭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实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实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的有关规定,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某某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某某监察分局)对某某地区煤矿企业贯彻《特别规定》有关精神制定了五条具体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本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定期组织排查。隐患排查报告应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隐患排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由各矿主管矿长签字后,于每季度第一周报送某某监察分局。
某某监察分局对逾期未排查和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将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治理,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特别规定》所列举的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某某监察分局对存在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并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将按《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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