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有关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需要进行选举、换届工作的实际,现将有关程序说明如下:
一、经党委批准设立分党委、党总支并任命书记、副书记,党员人数500名以下的,应在一年以内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分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有关程序和注意事项为:
㈠召开分党委、党总支扩大会,认真研究选举工作事宜。
1、可根据具体情况,扩大至党员行政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参加,研究确定委员会组成原则、委员名额、差额比例、选举办法,讨论起草分党委、党总支工作报告,重点总结近一年来的工作。
2、工作报告,应至少在选举前一周时间报送党委。
3、对于分党委,委员会一般由5、7或9人组成;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或7人组成。其中,书记、副书记的职数,按党委实际任命的书记、副书记职数执行。
4、委员会的组成,要考虑工作需要和结构合理原则。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党组织的委员会。
5、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一般不低于应选人数的20%。5、7、9人组成的差额人数均为2人。
6、在研究选举办法时,要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重点参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见组织部主页)。
㈡由各党支部组织党员进行委员候选人的酝酿推荐。
1、提名委员候选人,要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工作需要、结构合理等要求。
2、预备党员可以参与党支部对委员候选人的酝酿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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