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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研讨材料
一、正确理解人大监督职能的性质和地位
按照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权的行使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我国依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与人大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全面系统地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监督形式和具体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国已经建立了党内监督制度,建立了行政监督制度,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在司法诉讼中,有司法机关相互间的监督,有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有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此外,还有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人大监督尽管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但并不意味着人大监督可以涵盖和代替其他所有监督形式,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也不是主从关系。人大监督制度同其他监督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二)国家机关监督要突出人大监督。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实质,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等方式,对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以防止其权力滥用,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依法运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的监督、代表国家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
(三)人大的监督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关于工作监督。宪法规定,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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