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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治中心进驻部门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县综治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明确进驻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gb/t33200—2016)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综治中心进驻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县综治中心是县委、县政府统筹社会治理、联系服务群众、强化行政执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事项联办的重要平台。
(三)进驻部门及工作人员应遵循“统筹融合、科技支撑、协调联动、实战实效”的原则,实行实体化运作,共同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进驻部门及职责
(一)进驻部门
1.县综治办全体工作人员进驻综治中心。
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法院、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卫生计生、铁路等单位,以及综治委各专项组组长单位,应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视频会议、视频通讯等可视化办公,或者派员进驻综治中心办公。
(二)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向上级综治组织和本地区党委、政府及综治委提出政策建议。
2.组织协调辖区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推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社会治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护路护线联防等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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