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下的税收立法思考(毕业论文)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24/7/5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86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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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下的税收立法思考(毕业论文)

一、财税法下的税收实践问题

(一)税务机关

首先是法律程序的规范太过简陋,大多数的固定是宣誓性质的,并没有配套的惩罚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比如在欠缴税收的处理方面就缺乏相应的规定,尽管要求欠缴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正,但是企业不进行改正的形况下,并没有对税务机关是否能够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进行规定,如果能够采取又该采用什么样的一个方式遵守什么样的程序呢?其次在送达环节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够明晰,税务机关往往采用直接邮寄或者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这样的规定不够全面合理,也不利于税收执行。还有就是裁量权的规范不足,裁量权之行使不仅仅在税务行政处罚之中,也存在于其他税务管理过程中对相关事实及情节之判断,如税收定额过程中在对实际情况不清楚开展对纳税人经营情况的调查并确定金额,为什么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标准,包括作为评估依据之标准本身设置都是一种裁量行为。在减免税核实及纳税担保资格、启动对企业的检査行为过程中都应对裁量权进行规范。甚至实践中有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放任或者暗示纳税人不按法律规定要求申报纳税,在纳税人配合之时,如延后与提前征税之时,往往面临上级部门及审计部门的审查,而税务机关往往把责任推给纳税人,比如要求其解释或者加收滞纳金,这些虽为完成任务收入之举,但却置税务机关于一种失信位置,不依法执行法律法规。

(二)纳税人

纳税人在税收实践中也常常出现许多问题,比如没有认为税收是一种企业成本。税收作为国家之强制征收,事实上已是企业经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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