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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夜市经济街区摊位、流动摊点集中区、出店经营及流动商贩占道设置标准
为规范我市城区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管理,强化夜间消费安全,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经营环境,打造城市“烟火气息”,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本着“不影响市民生活、不影响交通、不污染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划定摆摊设点经营范围及时间,现对夜市经济街区、流动摊点集中区摊位、出店占道经营、流动商贩占道经营设置标准要求如下:
一、以下区域禁止设置临时占道经营区域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含与支路交叉口20米范围内);(二)党、政、军机关等行政中心周边区域视线范围内;(三)车站(含地铁口)、医院、学校、文物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周边200米范围内;(四)人行过街设施(天桥、地下通道)范围内及出入口15米范围内;(五)铁路道口、桥梁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路段;(六)消防通道等紧急应急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二、临街店铺出店、占道经营的设置标准
(一)临街店铺距绿化隔离带或机动车道的人行通道宽度少于2.5米时,不得占道堆放货物或商品,但可在门前店招、屋檐范围内摆放货物或商品。
(二)临街店铺距绿化隔离带或机动车道的人行通道宽度大于(等于)3米时,可占道堆放货物或商品(一般不得超过至店铺墙脚1米范围),但高度不得超过1.5米和设置固定设施。
(三)同一路段的临街店面在条件允许出店占道经营的,应统一划设出店经营线。
(四)从事餐饮的临街店面,人行道宽度小于2.5米时,严禁将餐桌放置在人行道上,人行道宽大于3米时,可将餐桌置于人行道靠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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