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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案件审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审理期限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案件审限管理是指审限管理主体依照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各类案件立案、审理、结案、卷宗材料移送等流程环节办理期限的管理活动,通过实施积极的管理、监督和保障措施,对案件诉讼周期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条审判长是审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办法官是审限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务必牢固树立审限意识,严格遵守审限规定,及时解决制约审理效率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提高办案效率,严禁违规超审限。
第四条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官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各项辅助性工作,不得拖延。
第五条审限变更包括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含中止审理、延期审理等)、重新计算等情形。审限变更应当严格依照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条扣除审限类型。
(一)刑事案件:
1.中止;
2.延期审理;
3.其他。
(1)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公示期间;
(3)案情疑难复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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