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后监督的对象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以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任后监督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工作机构承担任后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以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以上人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以上人员),每年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经主任会议研究,也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任命时间不满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述职。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法官、检察官每五年至少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一次。具体述职人员、述职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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