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完善制度执行机制,促进我院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审务督察是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
第二条 审务督察的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院在监察室设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
第四条 审务督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审务督察制度、计划、方案,组织开展审务督察工作;
(二)组织开展审务督察员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审务督察调研、综合、协调等工作;
(四)完成院长、主管院领导和监察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审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参加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过审务督察专业培训。
第六条 开展审务督查工作,可根据需要从本院各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如本院廉政监察员)组成若干督查小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督察小组由三人以上组成,组长应当由专职审务督察员担任。审务督查小组负责履行规定的审务督察职责。
第七条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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