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乡镇人大工作及乡镇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一、乡镇人大发展史
新中国建立后,全国上下对乡镇人大主席和主席团性质、职能、定位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认识和实践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空白期(1954-1982)。19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除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外,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乡镇也不例外。1979年重新修订地方组织法时,作出了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常设机关的规定,从而使地方人大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步入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但乡镇人大在开展经常性的工作方面仍是空白。
第二阶段:呼之欲出(1982-1986)。1982年颁布的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人大的召集等工作。但在实践中,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和代表活动,召集乡镇人大会议,不利于乡镇人大对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而且在闭会期间,乡镇人大没有机构和人员来处理有关事务,也不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全国各地对此反应强烈,要求在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团、主席的呼声越来越高。
第三阶段:法律首次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设置(1986-1995)。1986年9月,湖南省沅江市新湾镇作为试点单位,在全国第一个设立了人大主席团及其常务主席,这一举措,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设置和职责,规定:“乡、民主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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