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违法建设案件办理要点探讨

投稿人:8040… 发布时间:2020/11/30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44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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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条,基本每个案件办理都会表述的:违反项是第四十条第一款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项是第六十四条。原文如下: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就城管执法工作之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来说,第六十四条是我们办理建设工程违建案件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法条本身给出的信息量很大,个人认为其中有几个要点应当明确,下面和大家一起分析讨论。  

要点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影响规划实施程度的定性意见。  

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在办理违法建设案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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