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县委《关于推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派直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全面派驻、分类设置、职能明确、责权一致的原则,撤销全县原有的部门纪委、派驻纪检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土局暂不撤销),设置8个派驻纪检组,纳入县纪委“统派直管”,每个派驻纪检组副科级规格,领导职数一正一副,副组长可按副科级领导干部配备,科级纪检监察员2名。对系统规模大、直属机构多、监督对象多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组成员可兼任党组(党委)成员。
第三条派驻纪检组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重点监督归口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延伸。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派驻纪检组工作职责:
1.督促归口派驻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归口派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2.检查归口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向县纪委监察局及时报告。
3.受理对归口派驻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
4.负责对归口派驻单位一般党员、干部的廉政鉴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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