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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推动澄清正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实践与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地各部门探索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容错机制和保护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近年来,于都县在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推动澄清正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制定容错纠错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探索实践 为进一步激发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于都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于都县推进干事创业实行容错减责免责办法(试行)》,把问责不作为、整治乱作为与保护勇于担当结合起来,探索构建容错纠错和保护激励机制,给勇于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一)明确容错免责申请条件。明确单位和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无失职行为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七种情形;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九种情形以及不得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七种情形。 (二)明确容错实施程序。容错按照提出申请、调查核实、认定反馈的程序进行。一是提出申请。单位或党员干部因改革创新出现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单位或党员干部认为符合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情形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党委(党组)或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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