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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执转破”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执转破”案件的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现对“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基本原则
1、繁简分流原则。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明晰的“执转破”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办理,应当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2、快速高效原则。要切实避免程序空转以及为走程序而走程序的问题。要在不违反破产法硬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破产流程,并联破产事项,立案、听证、破产告知、管理人指定、债权人会议、财产查控、程序终结、公告与送达等环节中能够压缩的时间性要求应予压缩,能够简化的程序应予简化,能够合并的事项应予合并,实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
3、程序经济原则。要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最大限度地控制破产成本。要充分运用执行机构已经完成的财产查控结果、评估结论及处置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要充分利用“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提高财产查控质量与效率。要充分借助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机制及平台,降低变现成本。要充分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信息网)发布案件流程节点、公告及法律文书,减少破产费用支出。
二、“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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