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地方立法工作的探讨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20/6/22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6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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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地方立法工作的探讨

  伟人毛泽东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进一步明确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党的思想理论基础的重大指导意义,对于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十分必要。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要求我们:“要把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结合起来、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统一起来。”下面,就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导地方立法工作作些肤浅的探讨。

  服务经济基础,推进地方立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经济是基础,上层建筑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上层建筑不是被动地适应经济基础,而对经济基础有巨大的反作用。适应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会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否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地方立法是上层建筑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在选择立法项目、制定立法计划,起草和审议、表决法规草案中一定要有这种服务意识。我们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仅要与上位法及党和国家的政策不抵触,还要看它是否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当然,这种发展是符合自然规律的科学发展、绿色发展,而不是以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利益为代价的所谓“发展”。

  紧扣立法重点,彰显地方特色

  要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根据本市的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像荆州这样设区的市立法范围的三个方面,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中就要突出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中要突出水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中要突出文物保护和革命历史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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