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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范殡葬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殡葬管理,破除旧丧俗、树立新风尚,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九江市殡葬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民政、城管、公安、市场监督、卫计、国土、林业、规划、宣传、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各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殡葬管理执法工作。部门职责如下: (一)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宣传殡葬管理政策和给城区丧户下发书面通知; (二)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在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公共区域搭建灵棚、摆棺木、燃放烟花爆竹等违规丧事活动;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阻碍殡葬依法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活动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按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交警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送丧车辆游丧和沿途燃放鞭炮以及抛撒纸花、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运送遗体的非殡葬专用车辆,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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