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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县级人大监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监督法实施以来,监督法的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研究,加以细化,力求将监督法落到实处,从而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
(一)尽快制定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具体指导办法
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进行配合。《监督法》第4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因此,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调研、组织精干力量尽快起草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具体办法,研究建立监督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保障机制。
(二)在一个省或一个市范围内,要统一人大机关内设机构
以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借势造力进行改革和创新,制定出分类指导方案,在我省或者保定市范围内统一内设机构。工作中要争取县委的最大支持,加强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力量,积极引进和培养年轻专业干部,将有潜力和成熟的干部交流到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任职,增强人大机关活力。
(三)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监督工作是我们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人民群众对此寄予的希望也特别高。人大常委会作为监督法的执法主体,对于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牢固树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以贯彻《监督法》为契机,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工作思路,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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