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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人大监督工作的障碍剖析
县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按宪法和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我们认为:党委高度重视,是搞好监督工作的关键;“一府两院”正确理解,是体现监督效果的基础;搞好自身建设,是实施监督工作的根本。但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仍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相对照,特别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县级人大监督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显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监督体制上的障碍
一是领导体制上的不顺畅影响监督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党在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处于法律和事实上的领导核心地位。同时宪法又确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这样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着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换为国家意志的重要责任。当前县级党委领导格局中,政府主要领导是党委第一副书记,虽然目前有的地方采取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办法加强党对人大的领导和提高人大在党内的地位,并且另有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但这只是形式上地位的提高。政府主要领导身份的双重性,导致了政府负责人领导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现象。这种人大和政府在党内地位的不对等,是有碍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权行使的。二是监督体系不协调影响监督作用发挥。接受人大监督的同级地方政府,不仅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依据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还要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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