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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环境监察案件查处程序》实施办法
一、市环境监察机构管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下列案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因环境污染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有严重危害后果的案件;
(二)市内各县(市、区)的案件;
(三)上级指定查处的案件。
二、各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协助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查处有关案件。
三、各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五、市环境监察机构有权查处各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各县(市、区)环境机构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市环境监察机构查处的,可以报请市环境监察机构查处。
六、环境监察部门调查处罚案件不得超出同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范围,处罚决定必须经过同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以同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
七、案件来源:领导批示、上级交办、12369投诉与群众来信、来访与现场检查。
八、立案登记:对现场检查、接到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交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时起7日内,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报分管领导批准。不符合立案条件按有关方式处理。
九、调查取证:领导批准立案时,应当指定调查人及负责人,没有指定的,推定行政职务或者行政级别高的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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