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全旗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0号)(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严格规范全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有效盘活和利用国有闲置资产,根据上级和旗委、旗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改范围
本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范围包括:旗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本方案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本方案所称“旗县级正、副职,科级正职、副职,乡科级正、副职”是指目前在职在岗的相应级别实职领导干部。享受职务职级并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务人员按实际岗位职务掌握,退出领导职务保留待遇人员按科级以下掌握。
二、清理整改标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5〕471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机构、编制、职数,从严核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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