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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人大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实效的思考
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能否按照宪法法律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是衡量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监督权得到了有效行使。但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丰富监督形式、提升监督实效,仍是地方人大工作者需要不断探索和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对人大监督权进行讨论和探析,以期对推动监督法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有所裨益。
一、人大监督的意义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人大依法开展各种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行使管理权的具体体现。
人大监督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人大监督是一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国家权力。大量事实证明,加强人大监督,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真正当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和人民利益的守护神,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体会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从而不断提高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确立法律的权威。“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通过人大的有效监督,促进整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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