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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管理责任的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xx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管理责任说明如下:
一、政府主要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7、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8、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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