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谈话的实践与思考汇报交流材料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9/7/29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41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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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谈话的实践与思考汇报交流材料

  案件审理部门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理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前,一般情况下,应派人与受审查人员谈话。特别是给予撤职以上重处分,本人意见大,案情复杂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必须派专人与受审查人谈话,核对事实,听取本人意见。

  一、审理谈话的作用。

  通过和受审查人谈话,审理部门可以直接从受审查人处了解本人对错误的承认或对无错的申辩。对承办人来说,是全面了解情况,进一步核对事实,查明案件真实情况,防止出现偏差的一种手段。通过和受审查人谈话,案件审理部门可以对坚持错误的受审查人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通过谈话,受审查人可以直接向上级审批机关或案件审理部门陈述自己的意见,是他们如实承认错误,检举揭发他人,争取从宽处理或者进行申辩的一个机会。总之,通过和受审查人谈话,对于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谈话前准备工作。

  审理谈话一般都是二人对受审查人进行谈话。必要时最好有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参加。在审理谈话前,要准备工作:

  1、全面审阅整个案件材料,吃透案情。即在认真审核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过程中,对证据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难点、细节进行客观的分析,切实做到对案情了如指掌。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做好阅卷笔录。对审理谈话所要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2、重点了解和把握被调查人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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