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9/3/14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59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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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镇、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下简称镇、乡、村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办事处、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应当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辖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的党政正职对本辖区内规划建设管理负主要责任。市法制办按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执法培训和监督管理,落实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资格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镇、乡、村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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