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xx县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帮助城镇困难居民解决患病、住院造成的医疗困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由政府主导,医疗保险局牵头主抓,有关部门配合,在全面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基础上,使城镇困难居民在就医方面得到及时救助。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及因常年患病或重大疾病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城镇困难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工伤、打架斗殴等原因就医造成困难的不在救助范围。
第二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四条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院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和冉庄、臧村、温仁、大庄四个地段医院。医疗救助对象持《低保证》到定点医院就诊时,定点医院按规定降低医疗收费,免收挂号费;大型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等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一定比例优惠后收取。
第五条 对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治疗的疾病,由定点医院开具转院证明,患者方可转上级医院诊断治疗。
第六条 承担医疗服务的定点医院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本县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治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超出三项目录规定范围的不享受医疗救助。
第三章 医疗救助标准
第七条 医疗救助实行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在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减去下列费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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