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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自己退耕还林地,检察机关能否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某村村民付某和袁某为了栽植苹果树,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铲车将自己2003年已退耕还林的林地共计14亩进行平整,该林地树种为刺槐,属性为防护林,林木根部直径已达15公分。森林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付某和袁某故意毁坏林地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收到案件线索后及时委托林业局对付某和袁某毁坏的退耕还林地进行公益损害评估,县林业局评估意见为:“付某和袁某的毁林行为直接导致14亩防护林被毁、林地地表裸露,失去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和固碳减排等生态功能,致使范围内及周边林地生态功能减弱,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根据县林业局的生态损害评估意见,检察机关在对付某和袁某提起刑事公诉时,能否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付某和袁某对被毁林地进行补植复绿?
【案件争议】
本案,检察机关在拟对付某和袁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产生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理由:本案中,付某和袁某毁坏的林木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付某和袁某毁林行为不存在侵权,故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理由:本案中,付某和袁某毁坏的林木虽然不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但经评估破坏了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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