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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发局自由裁量权处罚决定后复核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使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1、自由裁量权实施处罚后,在一个月内,执法部门必须将相关材料报送局法规科,局法规科组织有关人员对行政处罚中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进行复核。
2、复核因自由裁量权使用引起的听证、复议、诉讼案件等。
3、复核同行业、同规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一致。
4、复核局所属执法部门对同类案件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一致。
5、针对自由裁量权使用后出现的普遍问题,由局法规科形成书面材料报局领导班子。
6、局领导班子决定自由裁量权实施后复核问题的解决措施,形成意见下发有关单位。
7、复核提出的特殊问题,深入研究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的,及时上报。
8、新修订的农业法律法规出台后,自由裁量权没有形成指导意见以前,原则上维持合议结果。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绥中县农村经济发展局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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