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县产业扶持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切实实现“三变”即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的各种扶持资金。(包括:产业扶贫贷款、财政支持产业的扶持资金。)
第二条资金只能用于扶持产业发展,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开办商店、投融资等其它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由镇(办)监管,贫困户与新型经营主体签订入股合同后,将资金交由新型经营主体使用,但新型经营主体投资比例至少占总资金的51%。
第四条新型经营主体和贫困户入股合同期必须两年以上,每半年向贫困户分红,年分红不少于入股资金的15%。同时,合同到期后,属于贴息贷款的资金由新型经营主体负责向银行归还。
第五条贴息贷款资金由贫困户向银行提出申请,所带动的新型经营主体出具担保手续,发放贷款由镇(办)负责,新型经营主体发给贫困户股金凭证后,资金注入新型经营主体。
第六条新型经营主体必须对入股的扶持资金设专账,由专人管理,镇财政对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资金往来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条每个新型经营主体必须成立监事会(成员要有镇村干部、贫困户),新型经营主体对资金的使用必须制定详细的方案,经监事会和股东大会2/3以上股东同意后,方可按照方案实施。否则,将对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财务主管追究责任,并将该新型经营主体行为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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