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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派驻镇(街道)机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部门派驻镇(街道)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深化“四个平台”建设,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x委办发xx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派驻机构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总体要求,强化镇(街道)对部门派驻机构和人员属地管理,将部门在基层的日常管理和执法纳入镇(街道)“四个平台”,推动职权、人员力量重心下移、贴近一线,为建设“三优xx”提供坚实保障。
二、管理范围
主要包括司法、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环境监察、安全监察等县级部门派驻镇(街道)机构。县级部门新设立的派驻机构即时纳入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积极主动服务镇(街道)中心工作。派驻机构要围绕镇(街道)中心任务开展业务工作,自觉主动服从镇(街道)的安排,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不服从、不配合镇(街道)工作,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镇(街道)可书面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对其撤职或调离,县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镇(街道)反馈处理结果。
(二)实行工作双向报告及述职制度。派驻机构要按照双重管理的要求,除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外,每年还要以书面形式向镇(街道)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对阶段性重点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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