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8/6/13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30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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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县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县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以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坚持党的领导,立足全县大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审查,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或批准的事项:  

(一)在本行政县域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县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建议,需要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的事项;  

(二)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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