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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职责与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掌握立法权、国家机构组织权等,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概括地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拥有本行政区域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人事选举任免权和监督权。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担负着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担负着全国人大授予给它的其他职权,这些都是全国人大全权地位的体现。
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层级,立法权表现为国家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法规;解释法律;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等。地方立法权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订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须由全国人大决定。地方各区域的本地社会生活大事,须由同级人大决定。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执行情况,国家的预算以及执行情况,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等等,这些国家大事均由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
重要人事选举任免权。该项权力通过人大对本级重要的人事任免,显示出人大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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