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7/10/26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8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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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中央提出要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长效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全面从严治党,国有企业不能例外;落实“四种形态”,国有企业同样不能例外。

  1国有企业落实“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国有企业在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和行动偏差,影响并制约了“四种形态”作用的有效发挥,导致“四种形态”的落实与中央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落实监督执行“四种形态”主体责任不够有力。长期以来,一些国企和领导干部过于强调国企的经济属性和市场属性,忘记国企性质和自己党的干部身份,党的领导弱化,监督宽、松、软问题比较普遍。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上冷下热、层层递减。比如,中央巡视组用2年多时间完成对55家中管央企的全覆盖巡视,巡视反馈的六大问题之一就是党的领导弱化,指出有的央企存在只抓业务不抓党建,党组长期不研究党建工作,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纪律松弛。

  二是对执纪监督“四种形态”认识存在误区。过去,一些国企习惯于监督少数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违法行为,忽视大多数人违纪和日常不作为现象。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甚至认为落实“四种形态”管得太细太严,会束缚企业的发展,影响企业的稳定,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层层降低形态。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案件也不查,甚至对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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