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街道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街道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街道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街道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文化市场。 第三条 街道党政办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区文广局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区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街道办办公场所内。
第五条 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 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第七条 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 职能和服务
第八条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第九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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