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县政协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并答复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全县和谐稳定,推动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利用提案的方式认真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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