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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正式在我国退出历史舞台。随着营业税的消失,地方税收缺乏有效的主体税种这一问题突然显现,这不仅对地方财政收入造成直接影响,地税工作也将面临“空窗期”。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构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支运行的安全性,更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
一、当前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立法滞后
税收作为国家组织公共收入的主要手段,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财源,强制性是保障,税收的强制性主要通过税收立法得以保障。目前,我国现行的各税种中,仅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进行了专门立法,其余税种则是根据条例、规定或者办法来征收。条例、规定与专门立法相比,法律层级较低,在纳税人认同度和税收法律保障效力方面均差于专门立法。此外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好多地方税种的立法不但层级低,且立法时间久远,如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都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暂行条例立法并执行到现今,由于经济社会的变化,原来的立法在很多地方已不能适应税收发展的新趋势,亟待重新立法或做出重大修订。
(三)没有主体税种
从以往的统计数据看,在当前地方税体系中,营业税所占比重长期保持在50%左右。营业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十分明显,且收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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