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民政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实施方案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7/1/16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0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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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旗委、政府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旗党办发〔2016〕29号)精神,为牢固树立绿色环保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全旗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全旗人民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结合民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自治区、盟、旗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盟委、行署和旗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民政部门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尽职尽责,按照职责分工,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通过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促使我旗民政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决策更加科学、效率进一步提高、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三、工作内容  

1、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民政部门肩负着对环保工作民间组织的督导工作,要保证他们在正常的工作职责范围内进行组织活动。  

2、积极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救济。民政承担着收尾和保底工作,一旦发生重大环保公害,民政工作应当迅速启动救助工作,保障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  

3、在本部门做好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推进城镇社区全面开展环保志愿者招募、登记、服务、记录工作,推动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积极投身环保志愿服务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韩根锁局长担任,副组长由 陈健 君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股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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