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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代会代表议案审查处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次会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代表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人民代表大会五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乡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乡镇人民政府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三条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乡镇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
(四)其他不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条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或者建议。
第五条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应以书面方式提出,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并由代表亲笔签名。
第六条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等,紧密围绕全乡镇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实际,广泛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努力提高议案质量。
第七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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